一、鍛件成品的檢查試驗和驗收由制造單位的技術檢驗部門執行。
1.鍛件除全部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外,還要根據它所屬的試驗級別規定的試驗項目,和合同上指定的試驗項目進行試驗。必要時,用戶可以進行復檢。
2.在驗收過程中,用戶可以派人員進行驗收核定,制造單位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但用戶驗收人員不得妨礙制造單位生產和檢驗程序的正常進行。
二、當制造單位缺乏試驗條件時,它有責任委托適當的單位進行試驗。如果由用戶進行試驗,必要時,制造單位可以進行復驗。
三、鍛件用鋼的化學成分分析按前述的規定執行。
四、力學性能試驗按國家標準進行。
1.拉伸試驗按GB/T228-1987《金屬拉伸試驗法》執行。
2.沖擊試驗按GB/T229-1994《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執行。
3.硬度試驗按GB/T231-1984《金屬布氏硬度試驗法》執行。
五、取樣位置、取樣數量和試樣制備。
1.鍛件上試件的留放位置應按圖樣的要求確定。若圖樣未注明要求時,可由制造單位確定,但必須保證能代表鍛件的力學性能。用戶要求留放復驗試件時,其試件的留放位置按協議進行。
鍛件上不留試件時,可以破壞鍛件取樣,這時制造單位應增加供試驗用的鍛件數量。其它特殊情況,由制造單位與用戶具體協定。
2.試樣的切取方向按圖樣的要求確定,若圖樣未注明要求時,可由制造單位自行選擇(縱向、橫向或切向)。
3. 試樣的切取位置:
a.圓形實心鍛件在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徑處切取。
b.矩形實心鍛件在六分之一對角線處切取。
c.空心鍛件在二分之一壁厚處切取。
d.當鍛造加工鍛件的直徑大于軸向長度時,兩組試樣可以在鍛件的一頭分開180°或周邊上切取。
e.一頭空心一頭實心的鍛件,試樣應從空心端切取。
4. 取樣數量:由每個試件中切取拉力試樣1個,沖擊試樣2個。
5. 切取后的試樣不得作任何影響力學性能的熱處理。
六、重復試驗。
1.當力學性能試驗的結果有一項或幾項性能指標不符合規定的數值時,可用雙倍數量的試樣重做一次試驗。若其中的仍有一項低于要求時,則該批鍛件為不合格。
2. 當試樣因加工不良或有與材質無關的缺陷而使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中的規定時,因為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與鍛件本身沒有關系,可以直接取用原來數量的試樣再進行一次試驗。
3. 當確認試驗結果不合格是由熱處理不恰當造成的時,可以將鍛件連同毛坯一起重新熱處理后再取樣試驗,但重復熱處理的次數最多為2次,重新試驗的試樣個數與第一次一樣。
七、如果鍛件拉力試驗用的試樣斷面上有裂紋、非金屬夾雜物和其它缺陷時,鍛件應補作低倍檢查和超聲波探傷檢驗。
八、白點檢查可在專門切下的試片或鍛件本體上,用能保證檢查可靠的任一方法進行。必要時,進行斷口檢查。
九、如果用戶要求進行無損檢驗,則應在訂貨時作為協商項目。
十、其它試驗項目:除上述試驗項目外,如果用戶要求進行下列項目試驗,應在訂貨時與制造單位協商,任何這樣的協議都應包括試驗程序的細節。